Article 26
In force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原勘察、设计单位已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批准或者审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因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进行改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