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禁止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五)违反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受过污染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八)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九)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使用、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十三)采购、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十四)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
(十五)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和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