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区县(自治县)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举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