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禁猎(渔)区、保护点配备相应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明确主要保护对象、种类、保护范围、保护级别、保护措施、责任单位等,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标志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