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情况,将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的越冬场、产卵场、索饵场、迁徙洄游通道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划定为禁猎(渔)区,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特性规定禁猎(渔)期,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适宜划定为禁猎(渔)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选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点建设保护点。保护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