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服务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