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和年度常规检查的频次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应当综合考虑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环保绩效评级等因素,实行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优化“综合查一次”机制,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远程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