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村民、居民每年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使用灭火器、消防栓、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器材和装置,熟悉逃生疏散路线,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消防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