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前款规定的车辆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共享充电换电设施、临时集中充电点。

前两款规定的车辆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