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其条件、内容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地址、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取得相应消防许可后方可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相关手续,以及规模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申报材料等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