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培训机构等根据学生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科普教育、消防体验等活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协助;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体育、国防动员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领域特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