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先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内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