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