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