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批准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各县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