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除确需保密外,县级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主要事迹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交由同级公安机关予以书面确认;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确认书面说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申诉。市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