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或者人员。

学校、幼儿园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制度,通过教师家访、学校开放日、家长接待日、召开家长会或者设立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交流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情况,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