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8 articles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
(三)公共数据,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五)数据流通,是指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的过程,包括数据共享、开放、交易、交换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数据管理工作,推动本行业、本领域数据的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
Chapter 2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收集数据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数据;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复收集。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
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应当与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组织编制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统一发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数据分类分级、共享开放属性以及能否授权运营等内容。
鼓励企业等经营主体向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数据。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处理标准化管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校核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校核纠错机制,提供纠错渠道。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资源合规利用、产品开发、价值挖掘和应用创新。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
Chapter 3数据流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市场建设,依法采取开放、合作、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设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不享有数据资源持有、加工使用和产品经营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以及通过数据处理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自主定价。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予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明确不予共享的依据。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共享。
申请共享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并符合共享条件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同意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申请答复时限按照国家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的答复时限执行。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应当无偿共享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安全、便民、无偿的原则,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的开放属性,及时主动开放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网信等部门评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清洗、初步加工等开发运营服务活动;
(二)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鼓励企业将其依法收集、产生的数据和公共数据进行整合,融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数据协作,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立互利共赢的数据流通体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采购数据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或者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服务流程以及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发展应用
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数据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个人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数据企业,提供多元化数据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结合实际培育人工智能产业,打造特色优势行业领域大模型,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Chapter 5数据安全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重要数据处理活动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网信、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强数据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复制、导出、脱敏、销毁数据等可能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安全风险,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依法申报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自治区鼓励数据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溯源、数据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安全产品研发,推动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一)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期限、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承诺,合法、安全使用公共数据;
(三)将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