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
(三)公共数据,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四)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五)数据流通,是指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的过程,包括数据共享、开放、交易、交换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