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确定物流用地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省级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用岸线的合理需求,保障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寄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物流通道、综合枢纽、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以及公路、港口、铁路、航空运输、低空经济飞行器起降设施、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及配套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