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等现代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利用智慧物流、绿色物流等物流技术和物流品牌开展融资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依法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境内外物流企业在开展跨境物流服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