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省级智慧物流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云服务、物联网、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整合运力、仓储等相关资源以及货主需求,向企业提供物流交易、供应链优化等数字化服务,引导企业联动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物流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公路、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和智慧仓储物流基地。

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使用无人车、无人船、无人机、无人仓以及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创新规模化应用场景。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在物流枢纽、码头、海岛等重要地区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设施,支持发展城市城际城乡低空物流配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研究开发数智化物流技术、设施设备和运营管理体系,促进物流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强物流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