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仓储、中转、配送应急物流设施布局建设,整合优化存量应急物资储备、转运设施,在重大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设计建造阶段充分考虑平急两用需要,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完善应急物流设施网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港口、机场等周边适当区域规划公共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港口和机场等应当规划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场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物流工作机制,加强应急物资采购、运输、储备、调拨工作,推进应急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保障应急物资有序中转。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