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展对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时间、地点和选举程序;

(七)审核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九)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居民意见和申诉;

(十二)主持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