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先行登记保护。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