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