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