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