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有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文物部门和长城保护机构依法开展相关保护工作;
(二)开展长城日常巡查保养;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四)规范引导游客安全、文明参观游览;
(五)设置规范的解说内容和标识系统;有条件的可提供多语种导览服务和数字化宣传讲解。
参观游览区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长城点段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