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与管理Article 14In force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