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