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市交通部门的要求备案、投放车辆或者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的,市交通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交通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