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禁止车辆在步行绿道和滨水步道内通行。
在允许自行车骑行的绿道上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速和停放规定,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市园林绿化、水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滨水步道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要求和非道路部分的通行规则、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等事项,在步行绿道、滨水步道出入口组织设置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绿道、滨水步道的范围,并区分道路与非道路,建立绿道、滨水步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