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