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流域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