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出租危险房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建筑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