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管;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价,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五)开展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六)根据国家统计信用制度,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三)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符合纳入统计调查条件的对象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四)按照规定保存、管理和公布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
(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做好统计信息共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统计职责。
开发区根据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安排人员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异常预警机制,监测和识别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统计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等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对上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对象给予鼓励、支持和服务。
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对象发生注销、吊销、长期停歇业或者年度经营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等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解除统计调查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动态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统计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保密规定,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统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统计调查对象需要委托代理统计业务的,应当和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代理内容、服务期限、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统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统计调查对象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干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报送统计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并如实记录报告的,依法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