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符合统计调查条件但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义务、申报要求、申报时间以及异议处理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被告知对象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属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

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对象发生注销、吊销、长期停歇业或者年度经营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等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解除统计调查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