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使用需求,优先在室外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推广安装电梯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防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