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11 articles
(2025年8月26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善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居民将电动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居民公约,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引导居民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使用需求,优先在室外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推广安装电梯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防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一)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可视监控设备等;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四)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检修,及时消除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引导电动车规范充电;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梯轿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