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议事规则。慈善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列席本组织决策机构会议,对慈善项目合法合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和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及运行情况、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捐赠财产价值认定、专项基金管理、慈善信托管理、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慈善项目实施、剩余资产处置、年度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或者审计结果。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个人求助等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