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布相关信息。鼓励慈善组织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或者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专项基金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项目实施、剩余资产处置、年度费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信息。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组织提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捐赠人对反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进行核实,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捐赠人、慈善受益人等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