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慈善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培育慈善组织和慈善人才,统筹慈善资源,建立健全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社会工作部、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生健康、审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本辖区内慈善事业发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慈善事业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