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本市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的庭外重组机制,推进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本市建立并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探索在重点领域实施有别于正常经营企业的信用修复标准,支持破产管理人代为提交行政处罚、纳税信用评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市场监管领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修复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企业重整进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