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本市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探索信用修复集体救助机制。失信主体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公示或者移除失信信息,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