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处理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