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损坏或者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