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根据保护需要提出维护、修缮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维护、修缮。

国有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中予以安排。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维护、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