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依法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提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移交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其他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