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的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再提供物业服务,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也没有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经征求业主意见后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并将临时物业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临时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